今年3月,广东东莞一家主要为美国沃尔玛等大型跨国公司供货的企业因为克扣工人工资并强迫工人超时加班而被曝光,一段时期以来由于超低价采购而倍受谴责的商业恐龙沃尔玛公司又一次被舆论推倒了风口浪尖,劳工权益保障问题再次成为众媒体关注的焦点。违反了《劳动法》,企业理应受到严惩。但问题绝不止于此。面对着层出不穷的旨在改善劳工状况的生产守则和跨国公司一如既往的低价采购政策,陷于两难境地的国内企业将何去何从?带着诸多疑问,我们的记者走访了我国著名的劳动关系和劳工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博士生导师常凯先生。 劳资纠纷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普遍存在而又无法根除的社会现象。但近来 , 国内有关维护劳工权益的讨论似乎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升温。这种变化反映了一个什么样的问题? 常凯:劳资冲突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和社会背景。劳工权益问题在中国日益凸现的重要的社会背景是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将市场经济的规则推向了全球 , 对于推动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的实现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这种资本的扩张也同时将市场经济内在的基本矛盾——劳资矛盾带到了世界各地 , 并将劳资关系力量对比置于一种更加不平衡的状态中。新形势下的劳资矛盾和冲突 , 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是一致的 , 加入世贸组织 , 表明中国已经是全球经济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实行从本质上提高了资本的地位 , 而资本最本质的要求就是追求利润和剩余价值 , 从这点上来讲 , 目前中国社会面临着许多与国际社会共同的问题和矛盾。目前国内有关维护劳工权益问题越来越被政府和社会所关注 , 这表明中国的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已经成为关涉和影响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 , 广东东莞一家主要为美国几大跨国公司制造玩具产品的厂商由于克扣工人工资并强迫工人超时加班而被外方取消了订单。您怎样看待这个事件? 常凯:这一个案是目前在全球推行、并已经进入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实施的一个典型事例 , 这种情形将会越来越多的出现。所谓“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是指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 , 企业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 即要考虑相关利益人 , 也就是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而相关利益人中最主要的群体就是企业中的劳动者,所以 ,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基本形式就是“工厂守则运动”。由于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获取了惊人的超额利润 , 而世界各国的工人在“工资和劳动条件向下竞争”的驱使下 , 就业日益困难 , 生活每况愈下 , 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又伴随着贫穷全球化。 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 , 早在上个世纪 20 年代就诞生的“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又在 80 年代被重新提及。迫于劳工组织和消费者的压力 , 跨国公司为维护自己的企业形象而纷纷自行设立有关企业内部劳工标准的自律性规则 , 即企业的生产守则。在向中国进行采购时 , 它们针对中国的劳工状况制定了专门的“工厂守则”, 要求中国的出口加工企业遵守。企业如不遵守 , 便被取消订单。现在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跨国公司推动中国《劳动法》实施”这样一种说法 , 我认为这个提法并不完全准确。但从另一个方面看, 跨国公司作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主要行动者 , 尽管抱有自己的商业目的 , 但这种关注和推行劳工标准的做法 , 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 , 与《劳动法》的实施有异曲同工之妙。 一些企业无视劳工权益无非是企图借此降低成本 , 提高利润率。与这样一部分不法企业相比 , 那些重视劳工权益的企业无疑就处于竞争劣势了。这种不公平竞争应该通过一个什么样的机制来解决? 常凯:目前劳工权益开始在社会上得到重视 , 但是不同的企业在接受程度上确实有些参差不齐。实施劳工标准如改善劳工的居住条件、就餐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件 , 相对来讲会增加一定的成本 , 这样的企业在短期内也有可能处于劣势。解决这一矛盾 , 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机制 , 那些严格执行《劳动法》的企业 , 就应该予以保护;而违反《劳动法》的企业 , 就应该坚决予以惩处 , 这也是达到两者公平竞争、实现社会良性循环的一个必要前提。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那些不认真执行工厂守则的企业被处罚或被取消订单 , 也是出于一种公正的需要。对此 , 每一个企业都应该认识到尊重劳工的权益是企业的法律责任 , 而目前企业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所要达到的要求并没有超出我国《劳动法》的范畴 , 我们所说的重视劳工权益实际就是执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 舆论界也应该积极倡导一种现代企业家理念 , 锱铢必较、以不正当手段发财的企业不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 而重视劳工权益保护以形成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 , 最终会带给企业积极的回报。这样的事例 , 在企业间已经屡见不鲜。 您刚才提到了我国劳工权益保护的规定是基于《劳动法》的 , 而这些年来社会上劳工权益受损的现象层出不穷 , 这是否暴露了《劳动法》执法不力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如何解决? 常凯:的确 , 当前我国的劳工权益屡屡被侵害 , 一个重要原因是《劳动法》执法不力。那些违反《劳动法》的企业并没有被给予强有力的制裁 , 甚至出现了违反《劳动法》都不被认为是违法的现象 , 比如农民工欠薪的问题。今年在温家宝总理提出解决这一问题后 , 它才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 但实际上这个问题已经持续多年了 ,几乎已经成为痼疾,这么大范围、这么长时期、这么高数额的欠薪在全世界也是罕见的。要从根本上解决劳工权益保护问题 , 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创造招商引资“政绩”, 对侵犯劳工权益的事情听之任之 , 甚至与资方合流 , 这对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是极其不利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政绩的考核 , 不应该仅仅从经济方面考虑 , 还要评定其对社会问题、劳工问题以及环保等诸多问题的处理能力。 在劳工保护问题上 , 还应该强调工会的责任。我国的《工会法》明确规定 ,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有责任替劳动者伸张正义。我国的《劳动法》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 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 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这一规定 , 不仅适用于企业工会 , 而且适用于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各级各类工会都应当按照这一法律规定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另外 , 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还应该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普遍关注。上个世纪 90 年代深圳玩具厂 80 多个打工妹被烧死的事件发生后,“不买带血的玩具”这一口号在海外消费者中得到广泛的响应 , 一个推动劳工社会标准的契机应运而生。一个社会如果只是崇尚财富而漠视公正 , 这只能是一个畸形的社会。中国的消费者运动 , 不仅要关注价格、质量和服务 , 也应该逐步关注社会正义。 对于企业而言 , 不谈什么关注民生 , 仅从商业道德和商业信誉而言 , 也应该自觉执行劳工标准。一个企业如果连起码的劳动标准都达不到 , 还谈得上什么商业诚信 , 这样的企业 , 哪个客户敢和它谈生意? 目前的 SA8000 等社会责任标准流行于欧美发达国家 , 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推行是否会存在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常凯:SA8000 是社会责任运动中一系列工厂守则标准中的一个。到 2000 年 , 全球共有 246 个此类生产守则 , 其中除 118 个是由跨国公司自己制定的外 , 其余皆由商贸协会、多边组织或国际机构制定。目前在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生产守则制定和监察认证机构有美国的“公平劳工协会”(FLA) 、“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AI) 、荷兰的“洁净衣服运动”(CCC) 、 英国的“道德贸易行动”(ETI) 等等 , 企业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接受这些标准 , 并没有哪个组织或政府强迫其接受 , 这纯粹是企业的商业行为。目前在国际上 FLA 的成员包括 13 家大的跨国公司 , 比如阿迪达斯、锐步、耐克等 , 涉及到全球几千家工厂;SA8000 是 SAI 制定的工厂守则标准 , 这个标准只是众多在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标准中的一个。 由于各个跨国公司所实施的标准不一样 , 所以对于同时接受不同公司订单的企业来说 , 究竟实施哪个标准便成了问题。我认为 , 如何协调这些标准 , 也成为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中的一个任务。上个星期 , 我和 SAI 的总裁艾丽斯小姐交换了意见 , 她向我谈到, 目前 6 个较有影响的工厂守则制定和认证的组织 , 正在就这一问题进行协商。 这些工厂守则标准在中国的推行 , 一方面对于中国企业保护劳工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 , 由于这些标准都是国外组织制定的 , 如果要实际运用到中国企业中,必须要和中国的劳动法律规定相一致 , 或者说 , 跨国公司的工厂守则在中国必须本土化。在这种情况下 ,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学者应该提出适宜中国的有关标准。这个标准应该符合中国的劳动法律规定 , 而且要和国际劳工标准的原则相一致 , 同时这个标准还需要 得到跨国公司和国际社会的认同。目前 ,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正在和有关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以及政府有关部门 , 着手这一工作的推进。 您觉得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推行是否带有“贸易壁垒”的性质? 常凯:我觉得有这方面的意味。因为社会责任标准的推行 , 一方面是劳工或消费者的力量 , 另一方面也有发达国家政府、投资者和厂商参与 , 这其中存在竞争的因素。从国际竞争的角度看 , 中国的优势在于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但实施社会责任标准 , 肯定会对这一所谓的“比较优势”有所影响。从发展的角度来看 , 把低廉的劳动力作为我国的优势 , 这种策略是不会长久的 , 而且这种优势也并不具备真正的竞争力。那种以保持“比较优势”为理由 , 通过牺牲劳工利益为代价来进行国际竞争的做法更不足取。 如果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 那就应该推行。不能因为这些标准是国外组织制定的 , 是跨国公司推行的 , 我们就将其完全政治化 , 看成是外来势力的干涉而加以抵制。这种认识不仅对于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害而无利 , 而且会在政治上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这类标准的推行并不带有强制性 , 但从长远来看 , 认可并接受它们的企业会越来越多 , 这是否意味着这类标准在不久的将来会影响到所有的国内企业 , 其中也包括那些并不做出口的企业以及服务性企业? 常凯:这个看法是比较有远见的 , 我个人也这样认为。现在一些企业实行这个标准, 主要是为了出口 , 给跨国公司交货 , 但随着人们素质的提高 , 劳资关系的和谐、劳动权益的维护将成为一种社会价值的追求目标。那些即使不做出口业务的企业 , 在国内也同样面临着竞争问题。因此可以说 , 全球化浪潮要求中国必须加大实施劳工权益保护的力度。 作者:常凯 中国人民大学 教授 商务部 研究院 《商业周刊》 第5期 |